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收费
1.审查费:每个申证单元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2.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交付。
3.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九、QS认证咨询的内容和咨询流程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递交;
1.企业原材料供应商的评审工作;
2.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
(二)内部审核;
根据QS的要求为现场审核准备工作。并满足<审查通则>42项的各项要求。
1.硬件部分:结合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规范企业厂房布局、生产工艺流程及其他生产必备资源以满足必备生产条件的现场核查要求;检验设施的完善,建立或规范化验室以满足检验的要求;
2.软件部分:完成出厂检验及委托检验计划、设备设施的鉴定、标准文本、质量管理文件、制度文件、生产和检验表格记录的编辑与整理;
3.内部化验员培训
(三)现场审核;
按<审查通则>42项的各项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并对现场审核的做出判定.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均判定为不合格:
★ 严重不合格项 ≥1 项
★ 一般不合格项 > 8 项
★ 重点项目一般不合格项 > 4 项
(四)抽样检验
审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合格后,在企业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随机抽取1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
样品及抽样单填写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抽样日期。
企业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封存的样品送往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并按照国家的检验收费标准缴纳检验费用。
(五) 不合格项整改;
对现场审核中存在的不合格项进行合理性整改
(六)发证。
产品检验合格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
(七)咨询费用:每个申请获取证书单元80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000元。 |